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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强制检定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闫长岭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
本文摘自:仪表圈组织编写《仪表问答360》(四)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现在已经成为各个石油化工企业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一 种标配,也成为政府和专家进行隐患排查的一个几乎必查项目。2017年安监总局发布了第 121号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后,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与否被直接上升到了重大安全隐患的层面。本文的目的不是研究可燃 有毒气体报警设置的技术问题,而是探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置后的工作,也就是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测、检定等事宜。
    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测、检定等后续工作,是一件令人困扰的事情。气体检测报警仪 安装完成后,正式进入了运行、维护、报废环节。此处的词语“维护”代表的是广义上的维 护,它包含了保养、维修、检测、检定等内容。
    下面正式探讨第一个问题,即气体检测报警仪维护的必要性。人们习惯从法律法规、政策条 文中寻找依据。在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传达了两个信息。第一明确规定了安全设备需要定期的维护,第二明确规定了安 全设备的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般认为,气体检测报警仪属于安全设备。参考  2014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在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对安全设备  做了以下解释:“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  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检测仪等。”
    咨询: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设备具体有哪些?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如 光栅、双手开关、安全阀等属于安全设备吗?咨询时间:2021-06-10
    回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书对此问题有所解释。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勇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 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 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检测仪等。回复单位: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2021-07-21
    通过条文释义和官方回复,基本可以明确,气体检测报警仪属于安全设备。根据《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也就是企业有义务对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定期维护检定,并且企业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定需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搞清楚 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后,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定期检定应当具体怎么做?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定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目前关于气体检测报警的标准规范主要有以下文件: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12358—2024《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Z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SY/T 6503—2022《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在没有对上述5个标准展开讨论之前,首先看一下应急管理部在2019年发布的78号文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其中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 表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要求见表1。
表 1 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要求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这里明确了气体检测报警仪需要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但是定期没有透露具体时间间隔,只是说了按规定周期。有明文规定周期的,应当按照明文规定周期执行;没有明文规定周期的,一般按照不超过一年来执行。但是应急管理部在这个要求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中,居然是空白。什么意思呢,难道应急管理部门也无法找到支撑的标准规范吗?
    我们不妨试着填补这个空白格,首先从规定周期寻找突破口,现重新审查上述5个技术 标准,对于可燃气体来说,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第5.5条明确规定了仪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对于有毒气体来说, GBZ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装置设置规范》第7.4条规定按计量要求对检测报警仪定期检定,那么计量又是怎么要求的呢 ? 查JJF1433—2013《氯气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 JJF1674—2017《苯气体检测报警 器校准规范》、JJG551—2021《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JJG695—2019《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检定规程》、JJG1022—2016《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 报警器检定规程》等标准,周期均规定为一年。根据上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 定,其检定周期基本上还是和78号文相吻合的。
    以上文字内容,解决了企业进行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的法定义务属性,同时明确了气体 检测报警仪检定的周期问题。那么剩下的问题也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检定工作应当由谁来做。首先从最权威的法律着手,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 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 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九条款的内容信息量比较丰富,基本上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器具的非强制检定实施主体(使用单位)。也就是说,如果是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由政府部门进行检定如果是没有被列入强 制检定目录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由使用单位自行检定。换句话说,无论是否被列入强制检 定目录范围,都应当进行定期检定,只是执行主体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说,没有被列入强制 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就可以不用检定了。
    那么国务院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是怎么规定的呢?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被列入了呢?继续来看一份文件,2019年10月,机构改革之后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48 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其中对气体检测报警 仪的规定见表2。
    根据条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肯定从2019年10月起,所有气体检测报警仪都不再被列入 强制检定的范围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计量部门不再承担企业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法定检定任务了,企业需要自行组织检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定。(延伸一下,48号文 仅仅存活了1年,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布了第42号文《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但是对于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依 然和48号文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对于气体检测报警仪来说,是需要按照至少每年一次的周期来进行检定的检定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自身,企业可以自行检定,也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进行检定。 但是,90%的企业其实是不具备自行检定的条件的。因为缺乏检定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 人员,实际上就演变成了一种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了。所以,国家一旦取消了某些强制类检 验业务的时候,并不一定会给企业真正带来某种实惠。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给企业套上了 一个无形的枷锁。企业看似获得了相当程度上的自主权,但对于政府来说,卸去了责任包袱 的监督,只会更加严格罢了。因为企业只要发生漏检、超期未检、检定项目不全、检定方式  不正确、检定结果存疑等,都会被列入不合格项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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